日期:2014-08-15 11:25
第57条中明确了公众举报机制。举报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施监督权的有效手段,是公众对环境保护行为、环境现状等发表意见、表达诉求的过程,既属于公众参与的范畴,也是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第57条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对政府及其环境监管的各个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这为公众参与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政行为等提供了直接依据,同时,也赋予了公众基本的监督权,必将会对政府及其环境监管部门产生一定威慑力,使环境保护进入多元互动和多元合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