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13 17:15
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确保环境监管的严肃性,真正体现新法的尊严。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等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建立行政监管、舆论监管和社会监管的联动机制,充分形成监管合力,为规范环保设施运行、确保污染治理成效提供强有力的监督保障。
完善监管配套制度。建立告知性备案制度。从事治污服务的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和书面等形式,向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便环保部门登记企业信息,建立污染治理企业目录。运营企业签署运营合同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