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猎艳案死者之父:嫌犯婴儿可怜但不可能收养
日期:2013-08-10 09:57
生了孩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本案中,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均不愿意抚养这个孩子,婴儿又没有兄和姐,则白云江和谭蓓蓓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也依然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如果白云江和谭蓓蓓的所有亲属、朋友均不愿意抚养这个孩子,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7/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