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31 16:23
考虑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问题,为原告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存在违约行为,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加,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的维权案件日渐增多。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涉案商品前,已获知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商品信息,无法认定经营者交付缺少一枚藏品的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裁判厘清了经营者违约和欺诈的行为边界,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指引消费者理性维权,推动消费者形成合理维权预期,节约消费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