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31 16:23
本案诉讼费及检测费。
法院审理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原告购买的商品并非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退回货款和按假一赔十约定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毛线款10500元,原告将所购毛线700件退还被告;被告按照假一赔十的约定给付原告赔偿金105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与传统线下交易相比,在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无法直观感受商品质量,有的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明确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