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31 16:23
元纹绣工具用品费,并和田甲签订了教学协议书。收款后,培训学校并没有教授原告相应技术,且被告操作并不规范,原告遂对被告资质技能产生怀疑。经查证,该培训学校名称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纹绣技术培训,并且田乙作为授课教师,实际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与招生宣传不符。3个月后培训学校注销登记,二被告继受成为权利主体。
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退回原告所缴纳的纹绣工具用品费和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三倍赔偿原告所缴纳的费用。
法院审理
石景山法院认为,二被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