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31 16:23
开展技术培训学校的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工商注册登记不符的名称和标记,超出营业执照登记准许的经营范围,刻制未经备案的公章,并以学校名义公开招收学员,属于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构成消费欺诈。故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11000元纹绣工具用品费和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16780元,赔偿原告损失83340元。
典型意义
当前教育培训领域消费持续活跃,但号称具有命题老师师资、终身包就业、超出经营范围营业、伪造教学资质、掩盖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等经营乱象时有发生。本案充分考量教育机构的主观欺诈故意与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