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官员财产申报:4人在内地买房,有局长为“无房户”
日期:2025-08-25 13:59
包含6项内容,其中第4项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以下三种情况均须申报,即:本人拥有用作自住;以配偶、子女、其他人或公司名义拥有,但实际由本人所有;虽非本人所有,但本人在其中有实际利益(如租金收入)的。
其他须申报的内容分别为:
第1项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
第2项受薪工作、职位、行业、专业等;
第3项,如以上须登记的利益包括行政会议成员所提供的个人服务,而这些个人服务是因其行政会议成员身份而引致,或与这个身份有任何形式的关系,请说明服务对象的姓名或名称;
第5项,据行政会议成员所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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